渝建﹝2015﹞45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和
建筑工人新版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新版培训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人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简称“新版专业人员证书”)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面正式启用,证书式样详见附件1。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简称“原版专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持证人可选择提前或通过继续教育申请换发新版专业人员证书;已失效的原版专业人员证书自动作废。
(三)专业人员岗位名称及证书编码规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印制和编码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专函﹝2014﹞29号)要求确定;预算员、试验员、安全员、测量员等四个岗位新版证书暂按重庆市现行规则编码。新版、原版专业人员证书名称对照表及新版专业人员证书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二、建筑工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技能证书”)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面正式启用,证书式样详见附件3。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原版技能证书”)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从业人员可直接申请或在提升晋级时换发新版技能证书;失效的原版技能证书自动作废。
(三)建筑工人工种名称及证书编码规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要求确定,预应力工及工程勘察外业人员(钻工(司钻员)、描述员(记录员)、测量员(勘察)、安全员(勘察))暂按重庆市现行规则编码。新版、原版技能证书工种名称对照表及新版技能证书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
三、其他
(一)新版专业人员证书须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专用章”方可生效;新版技能证书须加盖“重庆市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试合格章”方可生效。
(二)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新版证书实行信息化管理,相关信息可通过“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系统”(http://gwpx.ccc.gov.cn)查询。
(三)“村镇工匠”及“建筑劳务经理”等建设类专项培训,统一核发“重庆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 吕念南
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曹 斌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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