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会开展“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培训”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培训的宗旨与定位:2010年经环保部批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了“继续教育部”负责开展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并成为国家人社部和环保部认定的继续教育机构。我会与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联合开展的“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岗位知识培训”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会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方面的职能优势,为环境监理领域培养专业人才,以满足建设工程环境监理领域日益增长的人才需要而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属于国家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组成部分。
我会与“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岗位知识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有关要求,成立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培训办公室,编制培训大纲与教材,审定授课教师资格和教学资料,指导监督教学质量,对经过培训考核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培训工作自2013年开展以来,已培训1.8万名学员,为全国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并得到了全国各省市环保部门、建设部门的认可。
培训证书的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环境监理的文件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理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及培训做出了要求,并未指定某专门单位为唯一培训机构。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岗位知识培训”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证明其具有该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可从事环境监理有关工作。个别地方主管部门若以维护部门利益为借口,否认本培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是与中央深化改革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请学员及时通知我会,我会将以积极态度与相关部门沟通,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政府机构的依法行政。
培训今后的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会将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和职业培训等工作。下一步拟制定发布“环境监理工程师职业标准”,并开展环境监理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一、在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第三方单位对设计文件中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工程环境监理资质按国家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环境保护部201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中规定,所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业务上岗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培训。